深圳市罗湖区致和商事调解院
调解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条 调解服务费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经调解成功的财产类案件,根据争议标的额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进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0.7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5%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5%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5%交纳。
财务类案件按以上标准收取调解服务费,若调解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每件500元缴纳,涉及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的、按照第一条第(一)项相关标准缴纳调解服务费。
双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致和商事调解院申请减免部分调解服务费用。
第二条 调解服务费的缴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与致和商事调解院签订收费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缴纳数额和缴费方式,分别向致和商事调解院缴纳调解服务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致和商事调解院及其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仍不缴费的,视为放弃调解,致和商事调解院可以终止调解程序。
第四条 在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致和商事调解院可以酌情返还当事人已缴纳的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
(一)因当事人一方逾期不缴费造成调解程序无法启动而终止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返还已缴纳的费用;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终止调解程序,或由调解员按调解规则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可在扣除已付出的调解成本费用后,酌情返还当事人已缴纳的部分费用;
(三)因调解员违规造成调解程序终止的,应根据调解员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酌情向当事人返还已缴纳的部分费用乃至全部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返还,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由调解员提出建议,由致和商事调解院审查决定并负责执行。
期限届满调解未成功,但致和商事调解院及其调解员按照调解规则已提供相关调解服务的,调解服务费不予返还。
深圳市罗湖区致和商事调解院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