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致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深圳市罗湖区致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调解员队伍,确保纠纷调解的质量,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深圳市罗湖区致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规范》的规定,结合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调解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对培训工作的重要事项拥有决定权。调解员的培训由调解中心统一负责。调解中心秘书处承担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培训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中心聘任的调解员。境外调解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临时调解员的培训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 实施部门
调解中心秘书处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及其他相关的协调工作。调解员培训可委托相关教学或研究机构进行。
第五条 培训内容
调解员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等类型。调解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1.调解员职业操守、商事调解的理论;2.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及办案程序及技能;3.与商事调解相关的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培训方式
调解员的培训方式以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参观考察等为主,具体如下:(一)专题讲座: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需要进行常规性培训,或者针对法律前沿和重点难点问题,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项讲座。(二)学术交流:针对调解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组织研讨、论证、研究,或者进行知识、经验和成果交流,共同分析讨论各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三)庭审观摩:协同其他争议解决机构,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庭审观摩,或者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开展联合活动,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四)案例研讨:选取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的案例资料,集中开展案件处理程序、法律适用、法理分析、案卷装订等内容的研究讨论活动。(五)参观考察:组织在本地调解组织之间或者与外地区调解组织之间的参观互访活动,相互交流和传授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先进的工作理念,取长补短。
第七条 培训学时要求及计算
调解员培训实行学时制。调解员每年应完成累计不少于40个学时的培训;初次被聘任的调解员必须参加调解中心专门组织或认可的任职培训。每半天培训一般按4个学时计算。根据培训的不同内容,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学时计算标准,具体由调解中心认定。调解员作为专家为本中心的调解员培训授课的,按照实际授课时间的2倍计入该调解员受培训的学时。调解员撰写与商事调解事务有关的文章、论著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根据发表或出版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折算学时,具体由调解中心认定。调解中心与相关机构就培训活动达成相互认可协议的,调解员参加该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可折抵相应学时。临时调解员多次参加培训的,学时可以累计。
第八条 培训情况的记录与提示
调解中心秘书处应将调解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入调解员工作档案。调解员有权查询培训记录,并有权对培训记录中的错误申请更正。调解员未完成年度培训学时的,调解中心秘书处应当视情节给予提示。
第九条 培训记载的应用
调解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调解员行为考察、是否指派担任调解工作以及调解员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培训费用
调解员可免费参加调解中心组织的年度培训,调解中心对培训活动另有规定的除外。调解员因参加培训而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一条 解释
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