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英文版
关于我们页面banner-PC
关于我们页面banner-H5

深圳市罗湖区致和商事调解院

商事调解工作流程

第一条 案件来源包括自行受理、其他单位或机构移送、委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自行受理:在自行受理调解案件中,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径向本院申请调解,申请人填写《商事调解申请书》;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护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授权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证据材料。纠纷当事人如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提交《商事调解授权委托书》,《商事调解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代理人在参与调解时需携带《商事调解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以便我院或调解员核实其身份和代理权限;

2、其他单位或机构移送、委托:我院可受理有关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移送或委托调解的商事纠纷案件。我院接受委托受理的,应及时向移送或委托的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告知调解处理情况,反馈《商事调解情况复函》。

第二条 业务研判

我院收到调解案件的材料后,应对案件主体、纠纷类型及事实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确认是否属于商事调解的受理范围。

第三条 承办与登记

经研判,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的应予以调解,由我院向申请人或委托方出具《接受商事调解委托通知书》;不符合调解范围和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委托方,出具《不予接受商事调解委托通知书》,将材料退回补充申请材料或告知当事人无法受理。

第四条 通知和确认

1、决定接受调解案件后,我院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接受商事调解委托通知书》、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和调解收费标准等。

2、接受调解案件后,我院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调解征询函件、调解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册和调解收费标准等。

3、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我院送达的调解征询函件等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我院书面或口头确认调解意愿。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4、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我院结束调解程序,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5、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材料;且向我院提交答辩材料,包括:

1)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及事实和理由;

2)证据材料。

6、收到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函件后,我院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7、被申请人延迟提交同意调解函件的,我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延迟调解程序。无论是否事先订立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向我院提交的关于调解意愿的肯定性文件,视为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我院进行调解。

第五条 选定或指定商事调解员

1、选定或指定商事调解员,应从具备调解案件所需要的执业资质、专业特长、调解经验、工作语言等条件和能力的商事调解员中作出选择。商事调解员名录应载明商事调解员具有的执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擅长的专业领域和工作语言等信息。

2、调解一般由1名商事调解员进行。双方当事人可在我院提供的商事调解员名录中选择商事调解员。

3、重大疑难纠纷或在适用法律、专业领域、技术因素、工作语言等方面有较大难度的案件的调解,我院可安排1-2名商事调解员进行调解。我院可在2名商事调解员中指定1名作为首席商事调解员,由其主持调解。

4、在选定或指定商事调解员后,调解员应出具《商事调解员声明书》,承诺与案件无利益冲突,并秉承独立、公正、勤勉和尽责的原则推进调解工作。商事调解员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

5、确定商事调解员后,我院工作人员通知调解员并填写《商事调解员调解商事纠纷通知书》。

第六条 调解方式

1、商事调解员可在充分考虑案情、当事人意愿及快速解决纠纷需要的情况下,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单独或者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

——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和书面意见;

——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的解决纠纷的方案;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者鉴定意见;

——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调解准备

1、全面了解纠纷事实

开展调解前,商事调解员应再次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认真阅读、分析案件相关材料,包括案件的证据材料、分歧点等,对存在疑问的向双方当事人补充了解,全面梳理总结纠纷事实与争议点;对纠纷等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填写《商事调解情况记录》。

2、咨询专家意见

商事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对于疑难、技术类的案件,可根据需要请求我院邀请相应行业领域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意见可以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3、邀请协助调解

对于复杂、疑难类案件,我院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是承办受委托调解案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商事调解员协助调解。

4、拟定调解方案

商事调解员应在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确定调解重点,拟定调解方案。

5、发出调解通知

商事调解员在调查并拟定调解方案后,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时间、调解地点、商事调解员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实施调解

1、调解前告知

调解开始前,商事调解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调解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告知可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告知的应记入笔录。

2、调解会议

1)调解会议一般安排在我院所在地的场所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商事调解员出于便利当事人的考量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调解会议可在当事人提供的场所或选择调解中心以外的场所进行。

2)调解会议可根据纠纷解决需要,采用面对面共同商议或先背靠背分别商议再面对面共同商议的方式进行;也可应当事人要求或经当事人同意,采用电话电视会议或在线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3)商事调解员主持调解会议,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事项和调解诉求及其依据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国际惯例,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分清责任、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并形成纠纷解决方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商事调解员可根据具体案情及当事人申请,聘请有关专家就法律适用、法律查明、证据鉴别及有关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鉴定意见,提请我院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指导意见。

5)商事调解员应公平、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6)经过调解,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事调解员可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向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或方案。商事调解员应作好商事调解笔录。

  3、调解协议签订和履行

1)调解协议

我院根据调解结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为解决商事纠纷达成的书面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2)调解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案件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当事人共同确认的无争议事实;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内容、履行的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

——调解服务费的负担;

——其他相关事项。

3)签订程序

调解协议的签订程序应符合:

——商事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结果,并明确协议内容;

——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商事调解员指导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

——商事调解员将调解协议归档保存,并通知当事人取回。

4)调解协议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商事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我院印章之日起生效。

5)调解协议履行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全面、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4、调解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各方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申请延期并经我院同意的除外;

——商事调解员综合案件情况,认为案件不适宜继续调解,并经我院同意的;

——当事人逾期未足额预交调解费用,我院认为应终止调解程序的;

——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故意拖延时间或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其他情形。

5、调解期限

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如果调解案件疑难复杂,经我院负责人批准或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30日。自行调解的期限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执行。

6、调解效力

经当事人同意,我院可协助当事人采取下列措施:

——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给予司法确认;

——申请仲裁。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制作成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申请公证。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7、调解费用

1)我院按照收费标准,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依照约定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由我院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2)我院将收费标准、调解规则、商事调解员名单等,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调解服务费包括申请调解的当事人给付商事调解员的我院运作费用以及因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3)我院与当事人约定按时间或按纠纷标的比例等方式确定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4)我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载入调解服务费金额和承担方式。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时,可请求一并确认调解服务费和承担方式。

6)在自行调解中,我院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收取调解服务费,当事人不按约定支付调解服务费的,我院可终止调解活动。

7)我院收取调解服务费后,如未能进入调解程序或中途终止调解的,扣除按协议约定已经发生的调解服务费用外,我院按协议约定向当事人退还剩余调解服务费。

8)我院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不应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

asdasdd.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