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聘任
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法学、心理学等知识,由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商事调解工作,且未受过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成年公民担任。调解员既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调解员的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致和商事调解院通过公开招聘、推荐、自荐等方式确定调解员。
招 聘
第一条 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勤奋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致和商事调解院事业;
三、专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50岁以上,有专长的特殊人才和可为致和商事调解院带来特殊贡献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胜任正常工作。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进行书面考试、面试和考核,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新进工作人员执行试用期或见习期
一、试用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面试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培训期1个月,见习期5个月。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三、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的且新参加工作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但要实行试用期,期限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四、已在外单位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或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聘用到致和商事调解院工作的,本科(无学士学位)以下学历的,实行培训期1个月,试用期5月;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未取得学历的硕士生实际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其试用期为3个月,超过3年从业经历的为2个月;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的研究生实际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个月。
五、致和商事调解院拟接收的毕业学生实习期间,深圳地区每月生活补助费本科及以下的800元,硕士及以上的为1000元。学生毕业后,到致和商事调解院报到后,为致和商事调解院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个月。
调 配
第一条 工作人员调配指对致和商事调解院工作人员进行中心内岗位调整或跨中心调整。
第二条 工作人员调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年度考核后进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从致和商事调解院大局出发,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调配决定一经形成,应坚决服从。
第四条 中心内岗位调整由工作人员所在中心负责。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本人申请调整岗位,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致和商事调解院审批。
第六条 中心申请调出工作人员时,应书面说明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所作的改进计划及执行情况,交致和商事调解院审批。
第七条 中心在致和商事调解院批准增补人员后,可优先在致和商事调解院内部调剂,并列出推荐人选。由致和商事调解院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