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和关注-如何做好商事案件调解工作?
如何做好商事案件调解工作?
俗话说,在商言商。开展商事案件调解需要针对商事纠纷的特点,因案施策、对症下药。 (1)注重商事主体偏好经济利益的特点 与普通民事主体相比,商事主体对于经济效益有着更直接的偏好,在追寻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其决策也更为理性。在商事案件调解中,应立足案件特点,以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为主要着力点开展工作。既然合伙,一般都曾建立过基本的信任关系,存在一定的人和因素。 实践中,虽然依照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的权限,但很多代理人并不敢擅自决定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需要与有决定权的人反复沟通汇报,在得到认可后方可表态签字。商事案件调解应尽量争取有最终决定权的企业人员参加,以便各方的意见能够直接、清晰、高效地得到传达,提升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 对于商事案件,调解与审判一样,都需要对案涉的商业交易本身进行深入了解。深入了解交易内容有助于把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提升调解效率。 调解中,要立足案件具体情况,尽量向当事人释明调解的优势,使其认识到调解对商事主体的独特价值,引导其从现实情况和长远发展等方面综合权衡,作出合理让步,促进调解成功。 一般情况下,达成调解即意味着案件审结,诉讼的时间得以缩短;调解协议生效后,各方存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调解可以为商事主体的决策降低机会成本。 随着企业信用公示体系的完善,商事主体也更加重视商誉和信用。根据相关规定,判决结案的民事裁判文书一般会在互联网公布,而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除外)裁判文书则不公开。由于判决书一般会详细分析与争议相关的交易过程,一些情况下,某些案件的败诉方认为这将影响己方商誉,为了避免此种风险,其愿意通过调解让渡部分利益。 另外,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通过在调解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并积极履行相应义务,由此获得对方的谅解,有利于修复或重塑自身的信用,获得更多商业机会。 法官作为调解的组织者,一是要合理引导调解,当事人的谈判内容不可逾越规则,影响法院的审理。二是结合商事谈判的特点,组织合理的调解策略,提升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有助于把握审理的重点,引导当事人清晰阐明各自的主张。 大部分商业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主要是要求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所以调解的争点主要集中在钱款的数额、支付的期限或条件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容易围绕案件审判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对于调解的目的有所偏离。此时,法官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争点发表意见,逐一讨论解决方案,以提高调解效率。 法官作为组织者,应尽量避免当事人产生激烈的冲突,通过引导或“背靠背”谈话等形式,尽力创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对于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设定时限,促进当事人早作决断。对于复杂案件,在固定争点后,对于争议问题进行细致分解,逐步弥合差距。 商事案件很多当事人都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调解时可以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在法律问题上与律师取得共识,再通过律师与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引导当事人合理决策。 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引入行业调解组织、商会等共同参与调解,发挥相关组织的专业、行业等优势,提升调解成功率。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要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进行。 调解的合法原则,包括调解程序及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在线调解特别要注意对人员身份和授权文件的审查,尤其是复杂案件的调解,比较容易遗漏一些基础问题。另外,部分商事主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其自行达成协议的合法性也要细致审查。 是否以调解的形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也须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鉴于某些商事交易条款的复杂性,一些商事主体可能无法准确把握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效果,法官此时一定要耐心解释,必要时建议其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再作表态,确保当事人对于协议内容和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所谓“手拉手”案件是指一方对于对方的主张完全认可或者几乎不存在争议,且双方一致请求调解的案件。 文章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2)注重企业作为组织体的特点
(3)注重对商业交易本身的了解
(1)释明调解在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方面的价值
(2)释明调解在商誉维护和信用修复方面的价值
(1)注重固定调解争点
(2)注重合理采用谈判组织策略
(3)注重适当借助第三方的力量
(1)不合法的不调
(2)不自愿的不调
(3)“手拉手”的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