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英文版
关于我们页面banner-PC
关于我们页面banner-H5

【致和关注】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08 10:07:37 | 点击数:69
2.99K



        

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时,可依法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三条 商事调解包括特邀调解、自行调解。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至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或立案后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自行调解是指商事调解组织自行接受商事主体委托开展调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调解组织是指经深圳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商事调解组织收取调解服务费后,如未能进入调解程序或中途终止调解的,扣除按协议约定已经发生的调解服务费用外,商事调解组织应当按协议约定向当事人退还剩余调解服务费。

     第十四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

 

 

2023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