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做深做实诉源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共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
《规程》强调,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规程》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第三条 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二)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四)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
第六条 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线提交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可以代为将鉴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七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第八条 主持调解的人员经审核认为符合诉前鉴定条件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准许委托诉前鉴定的,由主持调解的人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鉴定材料推送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委托书上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以及主持调解的人员在线接收后,及时送交给当事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以及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
第十五条 诉前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
(二)申请人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
(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